夫妻离婚后,花花发现前夫名下账户曾有大额资金进账,遂以前夫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给付应得份额100万元。近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财产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花花诉称,基于王五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五婚后出轨被花花发现,双方于结婚一年三个月后协议离婚。离婚后,花花发现小圆名下银行账户在婚内期间有大额进账,但该款项在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因协商未果,花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款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自己分得100万元。王五向法院说明,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其自己在婚前的红酒买卖项目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花花无权要求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花花申请,法院调取了王五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双方对于银行账户收入的款项金额以及款项来源均无异议,认可款项来源于红酒买卖项目。但花花主张王五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而王五坚持认为款项是个人婚前财产,花花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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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指出,现双方对于收入来源均无异议,但花花虽主张参与了相关项目,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缺乏证据证明花花对大额收入具有相当贡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花花无权对存款主张分割。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由夫妻共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是工资奖金;
二、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是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六、是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七、是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的夫妻共同共有。
八、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审查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