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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相约结伴驾船前往湖中小岛垂钓,因船只漂离岸边,胡某下水拖拽时不幸溺水身亡,对胡某的溺水,同伴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又如何划分?前不久,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综合胡某同伴郑某等四人的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酌情判决郑某等四人合计赔偿10.54万余元。
经查,2022年8月17日10时左右,胡某与郑某等四人驾船驶往太平湖水域某个无名小岛进行垂钓。当天中午约12时左右,胡某发现未下锚固定的平板船被湖里的浪晃离岸边已有七八十米远。胡某想下水把船拖回来,郑某等人劝阻不要下湖拖,但胡某坚持下水将船拖拽回来,并向船漂流的方向游去,其余众人见状只好继续钓鱼。几分钟后,郑某等四人见平板船仍在水面上漂流,却未见胡某人影,顿感胡某可能溺水,立即联系快艇寻找、救援并报警求助。直至8月19日,胡某尸体才被发现并打捞上岸。
2022年11月8日,胡某亲属张某等人以生命权为由向黄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等四人赔偿胡某溺水等各项损失52.93万余元。郑某等四人辩称,此次驾船垂钓活动是胡某组织邀请并安排船只和车辆,四人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制止和互助义务,不能无限制扩大四人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是该垂钓活动的组织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驾船钓鱼活动的危险性,事前未充分预判,未配备救生防护器材,且在船意外漂离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不听同伴劝阻,造成游泳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等四人没有完全尽到同伴之间的帮助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郑某等四人对胡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在事发前进行了劝阻,在事发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行为,故酌情确定郑某等四人承担10%责任,综合胡某溺水的各项损失,郑某等四人合计赔偿10.54万余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下湖拖拽离岸船只的潜在风险及危害后果,应有充分的预判和认知。事发前,郑某等人劝阻胡某勿下水,但胡某未听,坚持下水拖船;胡某下水后身处高度危险时,郑某等四人未积极防患于未然,疏忽大意以致错失救助的黄金时机;事发后,郑某等四人虽然进行积极的补救行为,但为时已晚,以致胡某溺水。但尽管如此,仍应对郑某等四人的事后救助行为给予充分肯定,作为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的酌定事由,法院予以充分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