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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假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一当事人被罚两万元

发表时间:2023-04-14 22:00:0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资料图片)

“我怕自己败诉,就提供了擅自涂改的银行取款证据,一念之差让我失去了诚信的品格。”近日,三中院立案庭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存在可疑之处,经过细致的调查,查明该证据确系伪造,对该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并依法作出了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

吴某与魏某是曾相恋多年的情侣,后产生民间借贷、返还原物、不当得利纠纷等诸多争议。去年十月,吴某持魏某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偿还借款15万元。根据吴某的主张,她在2020年12月6日自某银行取现23万元,原本是作为自己的嫁妆,后因魏某向其借款,才从中拿出15万元,于2020年12月11日以现金形式出借给魏某。

吴某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一份某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但并无银行印章。吴某对此解释称,由于其自行从网站上下载打印,所以不显示银行印章。吴某又提交了一份盖有该银行北京某支行业务专用章的活期账户对账单,其上显示的交易流水与此前提交的账户明细查询清单基本一致,并完整显示了账号信息。

承办法官发现,吴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存在可疑之处,仅仅节选了案涉交易前后的部分记录,十余条交易信息尚不能填满整张纸,不同于常见的“有始有终”的银行清单,而且吴某提交的第一份明细无银行印章,第二行还写明“此清单仅供参考,最终账户情况请以我行柜台查询为准”,第二份明细则并非原件,十分不清晰。

庭审中,经过一再的询问,吴某仍坚称:本案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是她在2020年12月6日自某银行取现的23万元。

庭后,法官前往吴某主张的取款银行调查发现,吴某提供的第二份明细中所载银行账号不存在,其名下持有的该银行账户于2021年4月4日才开户,与第二份明细中所载银行账号有一位数字之差,其在2020年12月6日并无交易记录。法官通过反复查看银行提供的查询记录发现,吴某名下账户确有一笔23万元的流水,但交易日期在2021年5月7日,并非2020年12月6日,交易方式是转账汇款,而非取现。

面对法院调取的交易清单和银行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吴某终于承认其提交的交易明细是伪造的。

据吴某坦白,其提交的第一份交易明细是将银行网站下载的表格进行编辑,将该笔23万元的交易日期修改为2020年12月6日、交易方式修改为柜台取出,其提交的第二份交易明细是将在银行大厅打印的纸质明细拍成照片,再通过PS抠图功能修改了上述日期、交易方式,以及修改了账号中的一位数字。

法官对吴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同时也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吴某表示对其篡改证据的行为认错认罚,她在向法院递交的悔过书中写道:“我怕证据不全会败诉,就提供了擅自涂改的银行取款证据,一念之差让我失去了诚信的品格,请求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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